貨物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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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追蹤

隱私政策

1.定義和一般條款

1.1.在這些條件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公司”

指永榮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附屬公司或代理人(如有),在這些條件下進行交易。

“條件”

指本協定所包含的全部承諾、條款和條件。

“客戶”

指公司應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服務的任何人。

“危險品”

包括任何貨物、物質、資料或物品:

a.危險、爆炸、有毒、有害、危險、易燃、易燃、放射性、有毒、傳染性、有毒、腐蝕性或氧化性;或可能損壞任何財產或傷害任何人;或窩藏或鼓勵或相當可能窩藏或鼓勵害蟲或其他害蟲;或包裝不當或危險;或因任何原因可被任何合法授權人扣押、沒收或扣留或導致任何其他財產或人被任何合法授權人扣押、沒收、扣留或逮捕。優勢;

b.在任何適用的國家法律或不時生效的國際公約或條例中被列為危險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海事組織公佈的《國際海上危險貨物規則》,以及《危險品條例》(第章)决定準予和公佈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指示》。295、《香港法律》、《危險品(免賠)條例》(CAP)。295支腿。《香港法律》,第16號航空航行(香港)令1995(第448章第1章)。《香港法律》(引稱為《空中航行危險貨物條例》)和《危險貨物(空運委托)(安全)條例》(第384章,香港法律);或

c.當承包的服務提供給他們時,其財產是或可能是危險的,並包括空的容器或其他運輸組織,這些容器或運輸組織曾用於或與儲存、持有或運輸任何危險貨物有關,除非該容器或運輸組織經過適當的清潔和乾燥、氣體釋放或通風、清潔和充分封閉,或以其他管道進行處理,以確保安全和不危險。

“貨物”

指公司提供或將提供任何服務的全部或部分貨物(包括第20.4(a)條中使用的術語以外的任何客戶設備)。

《瓜達拉哈拉公約》

指為統一1961年9月18日在瓜達拉哈拉簽署的締約承運人以外的人履行的有關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而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

“海牙維斯堡規則”

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經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議定書修正)(以及1979年12月21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議定書,如適用)。

“說明”

指客戶具體要求的口頭或書面聲明。

“負債”

包括所有和任何性質的索賠、要求、損失、損害、責任、責任、罰款、處罰、成本和開支(包括法律成本和開支),無論如何產生。

《蒙特利爾公約》

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所有者”

包括下列所有人和任何人: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收貨人、對貨物有興趣或可能有權佔有貨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上述任何人行事的任何人。

“易腐貨物”

指任何易腐性貨物,包括需要溫度控制的貨物或保質期短的貨物。

“權利和抗辯”

包括所有和任何權利、補救措施、抗辯、責任豁免、責任限制、自由、豁免和任何性質和以任何管道獲得的利益。

“單獨條款”

含義見第2.3條。

“服務”

指公司開展的所有業務,包括提供或獲取任何建議、資訊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的任何建議、資訊或服務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建議、資訊或服務:貨運、運輸、運輸ODS(在每種情况下,無論是國際的、地區的、跨境的還是本地的,無論是通過海運、空運還是陸運或其任何組合);儲存、裝載、卸載、包裝、開箱、填充、卸載、合併、取消